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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河东马鞍山甘露寺周边违规建墓问题专项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9-11-04 来源:兴庆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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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华体会亚博还有啥关于河东马鞍山甘露寺周边违规建墓问题专项整治的通告


    一、墓地周边现状

河东马鞍山甘露寺周边国有未利用草地约2000亩,涉及原滨河新区、兴庆区、灵武市和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年来,部分群众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在该处国有土地上圈砌围墙、设立门楼、超面积建造大墓。经查,目前河东马鞍山甘露寺周边违规建造超面积大墓共823座,其中:违规建造超面积大墓地6座(圈建墓地面积300-500平米左右共5座,圈建墓地面积600平米以上1座);违建超面积大墓地马鞍山沐露陵园公墓门口及西一带679座(圈建墓地面积300平米以下),马鞍山沐露陵园以东一带138座,致使该地周边环境脏乱,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二、专项整治的背景

2019年,自治区民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工作方案》(宁民发〔2019〕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马鞍山甘露寺地区违法违规建墓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明电发〔2019〕23号),根据自治区、银川市文件精神,为彻底整治河东马鞍山地区违建乱建坟墓现象,恢复和改善周边生态环境,现集中开展此项整治活动。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五章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5.《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章十三条“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地域内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五)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哪些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整治?

1.在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违规修建“住宅式”墓地(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存放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设立门楼围墙、牌楼亭榭。

2.在批转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违规修建超面积大墓,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超过0.8平方米(参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

3.在批准建设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土地修坟建墓,建造用于骨灰、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修坟建墓,违法违规毁坏林地、草原建墓。

4.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墓穴(墓位)。

5.农村公益性墓地建造销售超出规定面积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6.其他需要整治的突出问题。

五、社会群众需要做哪些工作

1.在上述整治范围内的群众须在11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违章建设的围墙楼亭台榭等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2.11月30日之前将散埋墓穴迁入正规公墓陵园,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墓的,可协调有关单位予以一定优惠。

六、注意事项

1.对未按期整改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咨询部门及电话:兴庆区民政局0951-2160569;掌政镇人民政府0951-6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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